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韩毅斌与房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毅斌,房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2号原告韩毅斌,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韩成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房建民,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毅斌诉被告房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毅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毅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毅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