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芳琴与广州市万民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雅中味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琴,广州市万民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雅中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张芳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万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廷伟。被告:广州市雅中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琴诉被告广州市万民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雅中味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琴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芳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