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9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原与被告赖晓煌、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原,赖晓煌,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9615号原告林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李少林,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晓煌。被告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晓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林原与被告赖晓煌、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原的委托代理人李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晓煌、鼎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原诉称,被告赖晓煌因需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鼎信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赖晓煌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11日,后未再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故请求判令:1.被告赖晓煌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鼎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赖晓煌、鼎信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林原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主要载明“借条/本人赖晓煌向林原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利息按2%计算,金额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期限为一年整/借款人:赖晓煌/2013年12月11日/担保公司:/本公司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借款人赖晓煌的担保公司,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满后贰年,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则本担保公司愿意承担连带偿还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的连带责任。…/公司名称(公章):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章):赖晓煌/2013年12月11日”,以此证明被告赖晓煌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鼎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户籍证明一份,以此证明被告赖晓煌的诉讼主体资格。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鼎信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5.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支付被告赖晓煌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赖晓煌因需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林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鼎信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二年。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赖晓煌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11日,至今未返还借款,被告鼎信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借款之时至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贷款的年利率为6%,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为5.6%。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林原与被告赖晓煌、鼎信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赖晓煌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鼎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赖晓煌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赖晓煌应予承担。现原告请求被告赖晓煌返还借款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赖晓煌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被告赖晓煌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银行贷款利率下调,双方利息约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该期间的利息请求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鼎信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鼎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鼎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晓煌追偿。被告赖晓煌、鼎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晓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原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014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晓煌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由被告赖晓煌、泉州市鼎信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