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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谌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华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谌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00元,减半收取2940.00元,由原告谌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华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