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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1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李×1,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刘×,女,1978年8月8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行相识,200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年×月××日生一女李×2。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双方自2010年起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自2014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后撤诉。自上次诉讼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缓和双方的关系,双方感情也没有改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结婚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分居情况属实,但双方之间没有本质矛盾。既往诉讼情况属实。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自行相识,200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年×月××日生一女李×2。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并自2014年5月起分居至今。2014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诉称意见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否认原告所述双方存在的矛盾,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未就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进一步向本院举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能准予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虽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但分居时间尚不足二年,加之原告没有就其主张的其他可以认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向本院举证证明,且被告亦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