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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明、常彩霞、陈静与被执行人赵利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明,常彩霞,陈静,赵利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申请执行人常彩霞,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利宽,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黄梅乡赵家寨村。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志明、常彩霞、陈静与被执行人赵利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利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蔚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桂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