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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59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生儿子赵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以致于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的内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故要求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对方出抚养费,石邑街的房子是我二人和被告的父母一起盖起来的,应有我的份。被告赵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应由我抚养,房子是父母的,不同意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9日生儿子赵某乙,现在鹿泉市获鹿镇中学上学。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打架、生气,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刘某要求离婚,被告赵某甲同意离婚。婚生子赵某乙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经本院征询赵某乙个人意见,赵某乙明确表示若父母离婚,自己愿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赵某甲现为职工,月工资2000多元。被告父母在获鹿镇二街原有祖宅一处,二街拆迁后,在石邑街置换宅基一处,未办理房产证,在城建部门登记产权人为被告父亲赵进财。原告称石邑街的三层楼是被告父母和我夫妻二人一块出钱、出力盖的,要求分割。被告赵某甲称石邑街的楼房是父母的老宅换来的,也是父母出钱盖的,家里人偶尔也帮忙,原告就干了一天,不同意分割房产。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赵某甲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婚生子赵某乙尊其意愿随原告生活为宜,石邑街的房产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赵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案诉讼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增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芳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