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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汤韫斐、周上与上海翟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韫斐;周上;上海翟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汤韫斐。原告周上。被告上海翟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投资人张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韫斐、周上与被告上海翟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汤韫斐、周上于2015年1月14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韫斐、周上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