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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白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42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彤,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万东,系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晗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彤、被告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万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2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即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以致不能共同生活,2013年9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状诉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2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理解沟通,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9月双方又一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双方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好。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不因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时能够及时自省、自查、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令夫妻关系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晗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海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