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新现与刘军县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现,刘军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867-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军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新现诉刘军县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本金、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共计12884.6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