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二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欧、梁海辉、XX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欧,梁海辉,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990号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新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中华,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欧,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梁海辉(梁欧之妻),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XX,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欧、梁海辉、XX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4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2元,合计837元,由被告梁欧、梁海辉负担。审 判 员 梁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月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