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绵阳皀奥贸易有限公司与郭晓松,绵阳俊城商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皀奥贸易有限公司,郭晓松,绵阳俊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1号原告绵阳皀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455号3-2-5。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晓松。委托代理人:彭昊,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第三人绵阳俊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455号。法定代表人廖志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皀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松,第三人绵阳俊城商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皀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晓松,第三人绵阳俊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皀奥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皀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