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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世海云龙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海云龙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闵祥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增,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海云龙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车站路1号2层030室。法定代表人杨四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由北京桑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