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朋申请执行柳州市柳北区新世纪外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柳州市柳北区新世纪外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李朋。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新世纪外语学校,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西三巷66号火电公司院内。负责人贝秋兰,该学校校长。关于李朋申请执行柳州市柳北区新世纪外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5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新世纪外语学校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朋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新世纪外语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新世纪外语学校已自动履行完义务,申请人李朋请求对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59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