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弓民一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詹恒大诉于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恒大,于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弓民一初字第00574号原告:詹恒大,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被告:于波,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恒大诉被告于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恒大以与被告于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恒大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恒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詹恒大负担。审 判 长 车 军代理审判员 沈珺瑛人民陪审员 曲元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