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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钟某、戴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戴某某,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湘阴县精密现代城*栋*单元***室。2011年10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汨罗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阴县石塘乡高山村荷叶组。2014年7月17日因在涉案赌场内提供服务和赌场内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5日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湘阴县文星镇长岭社区*组**号。2014年7月17日因将其所有房屋一栋租赁为赌场场地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戴某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戴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由被告人钟某提供捕鱼赌博机,占股70%,被告人戴某某出资5000元人民币,占股30%,二人合伙在湘阴县文星镇长岭社区以每月500元人民币价格租赁被告人朱某某住宅放置一台捕鱼赌博机(8个操纵位)供他人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该院以被告人钟某、戴某某、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钟某、戴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且被告人钟某系累犯。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钟某、戴某某、朱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商议后,由被告人钟某提供捕鱼赌博机,占股70%,被告人戴某某出资5000元人民币,占股30%,二人合伙在湘阴县文星镇长岭社区以每月5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被告人朱某某住宅放置一台捕鱼赌博机(8个操纵位)供他人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3日上午,他经被告人戴某某邀集,与“闯妹子”、丰某等人同到被告人钟某开设在县文星镇长岭社区一居民房内的捕鱼机赌场内参与赌博,该赌场内放置了一台8人位的捕鱼机,当时负责上分的是钟某和“三别”,戴某某讲自己以500元一天在赌场内做事,他当日输了8000多元现金。②之后,钟某曾邀他入股被拒绝。2、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至24时许,他在被告人钟某在县长岭社区2组开设的赌场内进行捕鱼机赌博时赢了200元。②7月11日晚上10时他在该赌场内又输了200元,当时参赌的还有邓某某、陈某、“强垮子”等人。③他在7月14日、7月15日也曾在此参赌输了钱,并听说邹某在该赌场共输了上万元。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1日21时许他与“小李”、“强垮子”等在被告人钟某在长岭2组开设赌场内进行捕鱼机赌博。该赌场是钟某和其舅子共同开设,被告人戴某某讲自己以几百元一天的工资在赌场内负责上分和望风。4、证人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初的一天钟某对她丈夫朱某某讲想租赁她家位于长岭社区2组家以500元/月的租金在他家放置捕鱼机开设赌场。次日下午钟某就将该房子进行装修,并支付了她200元现金作电费押金。7月10日就在她家安装了一台捕鱼机。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6日晚上,他接被告人钟某的电话,后一起到钟某开设于湘阴宾馆附近的捕鱼机赌场参赌。他将上的100元的分输光了。②场内放置了一台8人位的捕鱼机,内有吴某等10余人参赌,另外还有一名1.68米左右,身穿黑色短袖,脚穿蓝色拖鞋的男子在上分,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电话邀集他到长岭社区冶炼厂处一捕鱼机赌场内参与赌博,当时参赌的还有吴术、甘钦等人,约一个小时后,被现场抓获。②该赌场内放置了一台8人位的99炮捕鱼机。③赌场由朱某某提供,捕鱼机是钟某安排的,负责上分的是戴某某及钟某的舅子。7、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7日凌晨他电话联系邓某某后与邓某浩、邓某某到钟某在长岭社区的一个捕鱼机赌场内赌博,当时场内有7、8人在参赌,负责上分的是被告人戴某某,赌场内放置了一台8人位的捕鱼机。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7日凌晨,他与周某、戴某某、万某、甘某等多人一起在长岭社区冶炼厂附近一民房开设的捕鱼机赌场内参赌,场内放置了一台8人位的捕鱼机,负责上分的是戴某某,钟某则负责接送和望风,后他们与房主一并被公安机关抓获。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6日22时许,他与陈某某、邵某某到钟某开设于长岭社区冶炼厂的一民房内参与捕鱼机赌博,一同参赌的还有甘某、邓某某、邓某等人,后均被公安机关抓获。②赌场内放置了一台8人位的赌博机。③7月15日他也到过该赌场,当时有4-5人在参赌,但他未参赌。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6日10时许,他到钟某在长岭社区冶炼厂附近一平房内开设的捕鱼机赌场看甘某、陈某某、周某、吴某等人参与赌博。后与房东老板均被公安机关带走。②他听说钟某聘请了戴某某管理赌场,并以500元/月的工资支付房租给房东。1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7日凌晨,他受邓某某邀集,到钟某在长岭社区开设的捕鱼机赌场内参与赌博,当时还有甘某等7、8人在玩。②2014年7月15日23时许,吴某带他到该赌场参赌,该赌场内放置了一台8人位的捕鱼机,他参赌两次共输了150元。③他听说该赌场场地是租赁了姓朱的老年夫妇的房屋。12、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17日10时许,他和吴某、陈某某到长岭社区一农户家里的捕鱼机赌场内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②场内有一台8人位的捕鱼机,戴某某在场内负责收钱、上分。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21时许,他与甘某、邓某某等人到湘阴宾馆附近一民房内开设的捕鱼机赌场内参与赌博,场内有一台8人位的捕鱼机,当时内有10余人在参赌,负责上分的是一名皮肤较黑个子约1.65米高的男子。房东是被告人朱某某,当日均被抓获。14、证人邓某分别对被告人戴某某、钟某、朱某某,证人付某某、邓某某分别对被告人钟某,被告人朱某某对被告人钟某的辨认笔录。15、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4年7月17日湘阴县治安管理大队干警在本县文星镇长岭社区朱某某家中开设的赌场内抓获了现场参赌人。并对赌博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将放置在内的一台8人位赌博机及主板予以了扣押。16、本院(2013)湘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钟某于2011年10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7、湘阴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分别证明①被告人戴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在钟某开设的捕鱼机赌场内提供上分等服务,并多次在场内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②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将其所有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被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22日。18、湘阴县看守所于2014年9月5日出具的“关于戴某某的病情介绍”材料,证明被告人戴某某经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断,患有①继发性癫病;②右额颞叶术后;③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④高脂血病;⑤肝内实质性结节性待定(血管瘤可能性大);⑥肺部感染;⑦必须住院治疗。19、被告人钟某、戴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钟某、戴某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其自己租赁房屋给他人开设捕鱼机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20、被告人钟某、戴某某、钟某的户籍及到案经过。21、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戴某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犯罪记录,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捕鱼机赌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捕鱼机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戴某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钟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对被告人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二千元,余款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抵除已行政拘留的五日,刑期实际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第三条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