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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必胜与张焕昌,冷强芝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胜,张焕昌,冷强芝,陈压西,四川省泸县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李必胜。被告张焕昌。被告冷强芝。被告陈压西。被告四川省泸县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百和镇转龙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2745805-5。法定代表人张焕昌,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0480001-8。法定代表人张世强,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必胜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张焕昌、冷强芝、陈压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必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必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胜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张焕昌、冷强芝、陈压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983元,由原告李必胜承担。审判员  袁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