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林与被申请人鞠彬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林,鞠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1-1号申请人侯林,男,汉族被申请人鞠彬彬,男,汉族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鞠彬彬驾驶的号牌为鲁KZK6**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浩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