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委托代理人宣梦静。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