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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委托代理人宣梦静。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