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上海携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金柱,男,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携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人孙以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柱诉被告上海携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杨金柱负担。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