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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袁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王国滨。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红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