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商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案件名称

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与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徐市村南街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伟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花,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8055元,由原告常州诚奕和机械传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