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3号原告许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燕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