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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葡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葡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XX。被告王XX。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XX,因原、被告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现已分居十余年,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沙家窑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二份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现已分居十余年,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王XX,且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XX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人民陪审员  郑立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