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宋×,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女,1985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国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光远,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凌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2012年1月,原告宋×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订婚,被告索要彩礼。原告经过媒人一次性给付被告彩礼36000元。2012年5月17日,双方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索要彩礼,原告经媒人又给付被告彩礼15000元。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并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2012年10月28日,被告以农村风俗满月回娘家为由,一直居住在娘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原告与被告已经离婚。由于原告与被告结婚,原告家欠下诸多外债,导致原告一家人生活更加困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立即返还原告宋×彩礼51000元。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曾经在(2013)房民初字第05190号案件中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1000元,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予以驳回;再次,原告婚前给我的36000元彩礼,都已经花费了,所有购买的物品都在原告家里。本院认为,原告宋×要求被告张×返还51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已经在(2013)房民初字第05190号民事判决中予以处理。现宋×基于同样的事实和请求再次起诉,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其起诉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