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彭清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彭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藁城区廉州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占中,局长。被执行人彭清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彭清军无天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LNG加气站一案作出的(藁建燃)罚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清军属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应当取缔的范围,且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权。因此,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停止经营部分,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中处5万元罚款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藁建燃)罚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处5万元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明辰审判员 李同分审判员 李青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子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