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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永瑞与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瑞,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王永瑞,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江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伟。被告: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750887-6。法定代表人:毛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王永瑞与被告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瑞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汝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越秀苑(产权证号:合蜀×××××)房产一套;三、查封原告王永瑞名下坐落于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山湖路蜀新苑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君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