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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小丽与杨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丽,杨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54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丽,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桦,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丽与被执行人杨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杨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桦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42000元(含执行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