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严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严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