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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珠凤与苏州东山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珠凤,苏州东山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1号原告林珠凤。委托代理人李洪,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山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镇浦庄大道。法定代表人杜颖。原告林珠凤诉被告苏州东山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珠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珠凤撤回对被告苏州东山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林珠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