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复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