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