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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健与夏清龙、高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夏清龙,高建国,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刘健,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安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清龙,职业不详。被告:高建国,职业不详。被告: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7层,组织机构代码79812719-X。法定代表人:申永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诉被告夏清龙、高建国、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清龙、高建国、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80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吴萍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建筑面积307.84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夏清龙、高建国、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80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吴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