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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冯XX。被告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静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