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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付翠红与姜儒、于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翠红,姜儒,于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付翠红。委托代理人胡国臣,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儒。被告于耀林。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翠红与被告姜儒、于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