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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士荣诉被告马素青、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士荣,马素青,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安士荣,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马素青,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智慧新城T10栋2-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士荣诉被告马素青、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6元,本院退还原告606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