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剑兴、王素芬与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剑兴,王素芬,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2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剑兴。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职务镇长。上诉人郑剑兴、王素芬因与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剑兴、王素芬在接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赤博审 判 员 曹朴实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相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