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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某某,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跃,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灵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灵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灵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灵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