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彭琼瑛与谢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琼瑛,谢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彭琼瑛。委托代理人江贞,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琼瑛与被告谢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琼瑛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琼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彭琼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