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津生等与朱继安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赵津生、方玉联与被执行人朱继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天民桥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赵津生、方玉联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民桥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