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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英年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年,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850号原告李英年,男,1959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萍(原告李英年之妻),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刚,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李英年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房管局)拆迁行政裁决,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告东城区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英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萍与被告东城区房管局委托代理人何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英年诉称,马家堡路×号院×号公房两间,原由李英年之父李国权承租,并与李英年一家同住。2000年李国权去世后,李英年一家一直居住在公房内。2006年该公房拆迁,在承租人不明的情况下,北京中海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拆迁裁决。2014年9月,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本地区拆迁依据。通过对法律的解读及被告裁决资料首次向原告公开,原告发现被告在裁决书中将郭秀英列入马家堡路×号院×号公房合法被申请人,这一事实从根本上侵害了李国权子女拆迁安置利益,导致了郭秀英作为该公房安置主体的事实。被告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拆迁管理中滥用职权,导致该公房安置主体违法,至今公房实际居住人仍处在主体违法纠纷诉讼中。原告多方反映无果,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崇房拆裁字(2006)第962号裁决书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根据生效的(2010)崇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已于2006年7月14日向原告李英年送达了崇房拆裁字(2006)第962号拆迁纠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明确告知原告李英年诉权和起诉期限,故原告李英年针对该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自2006年7月14日起计算三个月,即至2006年10月14日止。原告李英年于2014年12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英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黄 嫱人民陪审员 徐书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