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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24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常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