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24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常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