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首民与石文明、蒋昊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首民,石文明,蒋昊天,袁爱玲,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蒋首民,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住萧县。被告:石文明,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萧县。被告:蒋昊天,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萧县。被告:袁爱玲,女,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萧县。被告:许兵,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首民与被告石文明、蒋昊天、袁爱玲、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首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昊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000元,并提借蒋少波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号的宝马WBASN210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首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昊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000元。二、查封蒋少波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号的宝马WBASN210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