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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奎与被申请人文茂健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奎,文茂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冷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胡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茂健,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冷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文茂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奎借款6625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1250元的标准从2014年6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负担案件诉讼费485元、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文茂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文茂健的工资收入人民币776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恩祖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飞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