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福全与王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全,王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34号原告:赵福全,男,农民。被告:王思才,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全与被告王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全撤回对被告王思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