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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福全与王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全,王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34号原告:赵福全,男,农民。被告:王思才,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全与被告王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全撤回对被告王思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