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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龙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曲传东人民陪审员  刘 吉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