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龙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曲传东人民陪审员 刘 吉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