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滕欢、曲小暖与丁磊磊、苏锡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欢,曲小暖,丁磊磊,苏锡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滕欢。原告曲小暖。委托代理人顾春秀,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丁磊磊。被告苏锡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071972-0。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翔,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欢、曲小暖与被告丁磊磊、苏锡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欢、曲小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欢、曲小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欢、曲小暖撤回对被告丁磊磊、苏锡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滕欢、曲小暖负担。审 判 长 唐 敏人民陪审员 汤永兴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