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华萍、贺赞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华萍,贺赞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25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五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引。委托代理人唐道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萍。被告贺赞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华萍、贺赞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萍、贺赞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五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