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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惠州市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陈小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陈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经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小奇,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6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