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中亚与舒海滨、舒次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亚,舒海滨,舒次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号原告王中亚,经商。委托代理人方春山、王曾玲。被告舒海滨,经商。被告舒次花,经商。本案审理原告王中亚与被告舒海滨、舒次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中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舒海滨、舒次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未缴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