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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中亚与舒海滨、舒次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亚,舒海滨,舒次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号原告王中亚,经商。委托代理人方春山、王曾玲。被告舒海滨,经商。被告舒次花,经商。本案审理原告王中亚与被告舒海滨、舒次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中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舒海滨、舒次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未缴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