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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建云与热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云,热哈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张建云,男,汉族。被告:热哈提,男,哈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云诉被告热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建云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吾拉 勒太审 判 员 王 雅 文人民陪审员 努尔哈亚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哈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